1.1 以下所述的一般销售和交付条款(以下简称“一般条款”)适用于 Danisense A/S(以下简称“卖方”)的所有销售和交付,除非卖方与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之间另有明确书面约定。 卖方和买方可分别或统称为“一方”或“双方”,视具体情况而定。
1.2 除非卖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否则对本《一般条款》的任何修改或偏离,包括客户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均不适用。
2.1 除非卖方要约中另有书面规定,否则该要约自要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有效,但以接受要约时该货物尚未售出为前提。
2.2 除非卖方报价中另有说明,所有价格均以欧元计价,不含增值税、关税、税费或类似及其他公共费用,且不包括与交付或安装相关的任何费用。 卖方保留在交货日期之前,根据汇率、采购价格、关税税率、运费以及卖方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条件的变化,对价格进行合理调整的权利。
3.1 在卖方通过书面订单确认书表示接受之前,双方之间不应被视为已订立任何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3.2 若卖方的订单确认书与买方的订单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买方应立即提出异议。 否则,买方应受订单确认书内容的约束。
4.1 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货物应按 DAP 交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年版)。
5.1 如果双方未约定具体的交货日期,而是约定了一个必须完成交货的期限,则该期限应自合同订立之日起算。
5.2 若卖方无法在约定期限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得知交付可能出现延误,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该通知应说明延误原因,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一并说明预计的交付时间。
5.3 若因不可抗力(参见下文第12条)或因买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可归因于买方)导致货物交付延迟,则约定的交付时间应相应顺延。 无论延迟原因发生在约定交货时间届满之前还是之后,本条款均适用。
5.4 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均不对买方因交货延迟而遭受的任何运营损失、时间损失、利润损失、间接损失或任何其他连带财务损失承担责任。
5.5 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卖方有权进行分批交货。
5.6 若买方无法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接收货物,或可能无法接收货物,买方应在不造成不当延误的情况下通知卖方。 该通知应说明无法收货的原因,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同时说明买方预计何时能够收货。
5.7 若买方未能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收货,卖方应安排对货物进行仓储,相关费用及风险由买方承担。
5.8 除非客户未能收货系因不可抗力所致(参见第12条),卖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客户在合理期限内收货。 若买方未遵守该书面要求,卖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因该终止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6.1 除非另有明确书面约定,买方应在交货前,于卖方发票规定的日期以净额现金方式付清全款。
6.2 买方应实际支付款项,且无权通过抵销方式清偿货物的任何部分购价。
6.3 若买方未能按时支付全额款项,卖方有权自到期日起,按每月1.5%的利率(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对逾期款项收取滞纳金。
7.1 在卖方收到该等货物的全部货款(包括任何违约利息)之前,交付给买方的任何及所有货物均仍为卖方的专有财产。
8.1 货物的任何及所有规格和详细信息,包括重量、尺寸、容量、价格、性能、技术信息以及产品目录、宣传册、广告、图片和价目表中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均应仅视为近似值,且仅在合同中明确提及的情况下方具有约束力。
8.2 买方收到的任何图纸、技术文件及其他信息,未经卖方逐案明确同意,不得用于商品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以外的任何目的,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分享。
9.1 各方均保留对其背景知识产权的唯一且排他性的所有权,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将此类权利转让或许可给另一方。
9.2 卖方向买方授予一项非独占性、永久性、已全额支付、免版税、全球范围内的、可转让的许可,用于《销售与交付通用条款》,发布日期: 2023年9月 Danisense A/S – DK-2630 Taastrup 9711000064 www.danisense.com 仅出于使用货物的目的,使用下列材料。 根据本第9.2条授予买方的许可包括任何及所有第三方材料(定义见下文,并受第9.3条规定的限制)。
9.3 凡为使用、操作或维护商品而将任何第三方专有材料、组件、信息或知识产权(“第三方材料”)纳入其中或合理需要使用该等第三方材料,则上文第9.2条所述权利, 卖方保证其已从该第三方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权,以便向买方授予为使用本商品之目的而使用该等第三方材料的许可,但前提是该许可权不包括修改、加工及进一步开发该等第三方材料的权利。
10.1 卖方保证,自交货之日起两年(2)内,卖方制造的所有货物均不存在任何制造和材料缺陷。因正常磨损造成的任何缺陷不属于卖方保修范围。
10.2 卖方的保修仅在货物已按照卖方的任何指示和/或公认的行业惯例得到正确运输、搬运、储存、安装和使用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10.3 由卖方交付的货物中包含但非由卖方制造的零部件,应适用相关分供应商的保修条款。
10.4 若在保修期内,卖方交付的产品任何部件出现制造或材料缺陷,卖方有权自行决定并在合理期限内修复该缺陷或进行更换交付。
10.5 买方应立即对货物进行检验,且最迟应在收到货物后5天内完成检验,以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10.6 客户仅在收到货物后立即就不符合订单的情况发出通知的情况下,才有权就该不符合情况主张损害赔偿。
10.7 对于因接收、重新订购、维修、拆除或就存在缺陷的货物或已将卖方货物组装其中的产品采取其他类似措施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成本,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8 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均不对任何经营损失、时间损失、利润损失、间接损失或任何其他财务上的连带损失承担责任。
11.1 对于因卖方产品造成的任何伤害或损害,卖方的责任应限于丹麦强制性法律规定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包括2007年3月20日第261号《产品责任法》(经不时修订)的规定。
11.2 如果根据下文第11.3条和第11.4条的规定,卖方对任何此类损失、伤害或损害不承担责任,则买方应就任何第三方对卖方施加的责任向卖方提供赔偿。
11.3 对于货物在客户占有期间发生的任何不动产或动产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此外,对于客户的生产厂房、客户生产的产品或将卖方货物用于其中的产品所遭受的任何损失,卖方亦不承担责任。
11.4 卖方对任何经营损失、时间损失、利润损失、间接损失或任何其他财务损失概不负责。销售与交付通用条款 发布日期: 2023年9月 Danisense A/S – DK-2630 Taastrup 9711000064 www.danisense.com 连带损失。
11.5 如果任何第三方向任一方提出损害赔偿索赔,该方应立即将此情况通知另一方。
12.1 若因一方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成本过高,该方应免除责任,此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工厂故障、劳资纠纷、火灾、 大流行病、战争、动员或同等程度的不可预见的军事征召、扣押、外汇管制、骚乱、内乱、缺乏运输工具、商品普遍短缺、动力限制,以及/或因上述任何事件导致的分包商延迟交付或未能交付。
12.2 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而主张免除责任,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此外,相关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终止后,在不造成不合理延误的情况下通知另一方。
12.3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六(6)个月,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但须就此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
13.1 因本销售及交付条款或就此订立的任何合同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受哥本哈根市法院的专属管辖。
13.2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销售和交付条款以及与此相关的任何协议均应按照丹麦法律进行解释,但以下内容除外:(i) 任何关于法律选择的规则,以及 (ii)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该公约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