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除非卖方与客户
("客户")之间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以下所列的销售和交货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应适用于 Danisense A/S ("卖方")的所有销售和交货
。
1.2 对本通用条款的任何修改或偏离,包括客户的任何条款或条件,
,除非卖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否则不适用。
2.1 除非卖方报价中另有书面说明,否则报价自
发布之日起 30 天内开放供接受,前提是接受时货物尚未售出。
2.2 除非卖方报价中另有说明,否则所有价格均以欧元为单位,不包括增值税、关税、税款或类似
或其他公共费用,也不包括与交付或安装相关的任何费用。卖方保留权利
,在交货日期之前,根据国外
汇率、采购价格、关税率、运费以及卖方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条件的变化,对其价格进行合理变更。
3.1 在卖方以书面订单确认的方式
提供其接受之前,双方之间不得视为已订立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合同。
3.2 如果卖方的订单确认与客户的订单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客户应
及时提出异议。否则,客户应受订单确认内容的约束。
4.1 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货物应按 DAP 交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年版)。
5.1 如果双方未约定具体的交货日期,而是约定了一个必须交货的期限,
,则该期限应被视为自签订该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
5.2 如果卖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货,或者如果
,卖方意识到交货可能会延迟,卖方应及时通知客户。
5.3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参见下文第12条),或由于客户的行为或不行为(
)或可归咎于客户的行为或不行为而导致交货延迟,则应相应延长约定的交货时间。无论延迟的原因发生在
约定的交货时间到期之前还是之后,本
条款均应适用。
5.4 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均不对客户因延迟交货而遭受的任何经营损失、时间损失、利润损失、间接损失或
任何其他相应的经济损失负责。
5.5 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卖方有权部分交货。
5.6 如果客户无法在约定的
交货日期提货,或者客户可能无法提货,客户应及时通知卖方。该通知应说明
,如果可能的话,还应说明客户预计何时能够接收货物。
5.7 如果客户未能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接收货物,卖方应安排将
,费用和风险由客户承担。
5.8 除非客户未能接收货物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参见第12条,否则卖方有权以书面形式
,要求客户在合理的时间内接收货物。如果客户未能遵守
的书面要求,则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立即生效,前提是
为此发出书面通知。卖方因终止合同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
客户承担。
6.1 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全额付款应由客户在
,并在卖方发票规定的日期交货前以现金净额支付。
6.2 客户应履行有效付款,并无权以抵销的方式结清
货物的任何部分货款。
6.3 如果客户未能按时全额付款,卖方有权按到期日后每月或不足一个月的1.5%的利率对
。
7.1 在卖方全额收到 货款(包括任何违约利息)之前,交付给客户的任何及所有货物仍为卖方的专有财产。
8.1 货物的任何及所有规格和细节,包括重量、尺寸、容量、
价格、性能、技术以及目录、招股说明书、
广告、图片和价目表中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应仅视为近似值,且仅在
联系中明确提及时才具有约束力。
8.2 未经卖方
的明确同意,客户收到的任何图纸、技术文件和任何其他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用于货物安装、启动、运行和
维护以外的任何目的,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方面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或共享。
9.2 卖方授予客户非排他性的、永久的、全额支付的、免版税的、全球性的、可转让的许可 销售和交货一般条款 发布:2023 年 9 月 Danisense A/S - DK-2630 Taastrup 9711000064 www.danisense.com ,仅为使用货物的目的使用下列材料。 本第 9.2 条授予客户的许可包括任何及所有第三方材料(定义见下文,并受 第 9.3 条的限制)。
9.3 任何第三方的专有材料、组件、信息或知识产权
("第三方材料")被纳入或合理要求使用、操作或维护
货物,以及上述第 9.2 条中的权利,卖方保证其拥有该第三方
所需的所有必要许可权,以授予客户为使用
货物而使用该第三方材料的许可,但该许可权不得包括修改、加工和进一步开发
该第三方材料的权利。
10.1 卖方保证由卖方制造的所有货物在自交货之日起两 (2) 年内无任何制造和材料缺陷,
。正常磨损造成的任何缺陷不在
卖方保证范围之内。
10.2 卖方的保证只有在货物按照卖方的指示和/或公认的行业惯例正确运输、处理、储存、
安装和使用的情况下才有效。
10.3 包含在卖方交付的货物中但并非由卖方制造的部件应受相关次级供应商的
保修条款的约束。
10.4 如果在保修期内,卖方交付的产品
的任何部分出现制造或材料缺陷,卖方有权自行决定并在合理的时间内
修复缺陷或更换交付的产品。
10.5 客户应在收到货物后 5 天内立即验货,以便
确保货物与合同相符。
10.6 客户只有在收到货物后立即通知
与订单不符的情况下,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0.7 对于因接收、重新订购、修理、
,或采取其他类似措施而造成的缺陷货物或卖方
,卖方不承担任何损失、费用或成本。
10.8 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均不对任何经营损失、时间损失、利润损失、间接损失或
任何其他财务后果性损失负责。
11.1 卖方对因卖方产品造成的任何伤害或损害所承担的责任应仅限于
丹麦强制性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包括2007年3月20日颁布的关于产品责任的第261号综合法案(经不时修订
)。
11
11.3 对于客户在
占有货物期间发生的任何不动产或个人财产损坏,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4 卖方不对任何经营损失、时间损失、利润损失、间接损失或任何其他财务
销售和交货一般条款
发布:
11.5 如果任何第三方对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该方应及时通知 另一方。
12.1 如果由于一方无法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生产车间故障、工业冲突、火灾、大流行病、战争、动员或类似程度的不可预见的军事征召、扣押、外汇管制、暴乱、内乱、缺乏运输工具和/或动力限制,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或不合理地
繁重,则该方可免除责任、
动员或类似程度的不可预见的军事征召、扣押、外汇管制、暴乱、内乱、缺乏运输 工具、货物普遍稀缺
、动力限制和/或次级供应商因上述任何事件而延迟或不交货。
12.2 因不可抗力而要求免责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12.3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六 (6) 个月,任何一方均有权撤销
协议,但须就此书面通知另一方。
13.1 因本销售与交货条款或与
签订的任何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受哥本哈根市法院的专属管辖。
13.2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销售和交货条款以及与
相关的任何协议均应按照丹麦法律解释,但不包括 (i) 任何
有关法律选择的规则,以及 (ii) 不适用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销售公约》")。